彰化李姓女子帶著1歲的兒子到診所打預防針,結果男童跑進工作間打翻熱水遭燙傷,李女提告索賠新台幣50萬元,二審法官認為父母親也有保護監督義務,判診所賠償25萬元。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,李女與丈夫3年前帶著1歲的兒子到診所注射預防針,等待過程中,男童跑進注射室工作區內,恰巧碰到診所護理人員放在置物櫃內裝有滾燙熱水的水杯,造成男童右上臂及右胸壁受到3%二度燒燙傷。 李女認為,診所護理人員未將注射室工作區與等待區的布簾拉上,讓工作區與等待區形成一個開放空間,才會讓男童進入遭燙傷,向診所索賠醫藥費及精神賠償等費用20多萬元、整形除疤等費用30萬元,共50多萬元。 診所則認為,工作區本屬診所護理人員私人空間,並不開放給病患及家屬任意進入,且護理人員曾多次向男童父母勸說應注意小孩行動安全,但都未見父母配合,診所並無責任。 彰化地院一審時認為,診所求診者不乏年幼孩童,對於空間應營造幼童安全友善的環境,因此判診所須賠償40多萬元。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,法官認為,診所護理人員雖有過失,但男童父母未注意安全,放任男童在診所內活動,導致碰觸裝有滾燙熱水的水杯而受傷,也難辭過失之責,因此改判診所賠償25萬元。全案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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